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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9号 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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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9号

  当事人: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761BP2Y

  法定代表人:廖金叶

  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为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3条型材挤出线均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一级水喷淋和二级水喷淋的喷淋水均有较厚积尘,活性炭箱内部设置的24板活性炭位置仅安装了13板活性炭(已安装的13板活性炭表面覆尘严重),并且活性炭箱体内大部分挡板未见设置,造成活性炭箱内形成明显无阻隔的废气旁路,导致正在生产的13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仅经水喷淋后直接引出至废气排放口外排;且有4条型材挤出线的废气集气罩未设置在挤出机上方,导致上述4条型材挤出线的型材挤出废气未得到有效的收集。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廖金叶、黄玉腾、王民、吴东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鹤山工业城(共和镇)企业环保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关于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热塑复合材料50吨、户外地板及墙板型材25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3〕40号)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2月21日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核,你公司型材挤出线配套的废气集气罩已正确设置在挤出机上方,且自行升级废气治理工艺并正常运行,目前已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上述请求。你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刊登了《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江门日报A04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8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江门市美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承诺守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