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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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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3〕6号),我局于2023年9月对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2年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政法委)是经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为114407840070852626。负责人为梁士元,机构地址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1300号公安局二号楼四楼。

  市委政法委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二、预决算收支管理情况

  (一)预决算收入情况

  市委政法委2022年年初预算收入金额为1,458.05万元,决算收入金额为714.06万元。预决算收入具体如下表:

  项目

  年初预算数(万元)

  决算数(万元)

  财政拨款

  1,458.05

  713.85

  其他收入

  0.00

  0.21

  合计

  1,458.05

  714.06

  (二)预决算支出情况

  市委政法委2022年年初预算支出金额为1,458.05万元,决算支出金额为713.25万元,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具体如下表:

  项目

  年初预算数(万元)

  决算数(万元)

  公共安全支出

  639.65

  483.4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0.00

  0.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44.00

  125.87

  卫生健康支出

  389.80

  32.04

  住房保障支出

  84.60

  71.75

  合计

  1,458.05

  713.25

  2022年市委政法委的预算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需要超年初预算金额范围支出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后再支付。检查未发现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未发现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三)2022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委政法委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10月21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将2022年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部门预算、2021年中国共产党鹤山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对社会公开。

  对其预算公开情况检查如下: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是否按规定公开

  备注

  部门基本情况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是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是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是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是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是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是


  公开明细层级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是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是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

  是


  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是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是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是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是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是


  预算绩效信息情况

  是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是


  备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个项目。

  三、主要经费支出及主要科目情况

  (一)“三公”经费情况

  1.公务接待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公务接待经费年初预算金额为3,300.00元,2022年6月7日申请增加调整公务接待经费10,000.00元,合计13,3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2,905.75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经检查发现存在陪餐人数超额问题。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情况。市委政法委车辆情况:权属市委政法委车辆有1台。市委政法委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金额为18,720.00元,实际支出数为15,879.64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经检查发现:市委政法委未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的相关规定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里程及具体目的地。

  3.因公出国(境)费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部门预算及部门决算金额为0.00元。

  (二)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情况

  1.办公费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办公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120,0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22,320.40元。

  经检查发现存在向经营范围未含药品销售的文具店采购药品的情况。

  2.会议费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会议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5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492.00元。

  经检查发现存在为调研人员支付了应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报销的住宿费用的情况。个别会议矿泉水费用凭证中未见相关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

  3.培训费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培训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650.00元。

  4.差旅费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差旅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5,0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3,672.0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经检查发现存在在差旅费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情况;存在为部分非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支付外出学习住宿费的情况。

  (三)主要科目情况

  1.现金及银行存款。2022年期末,市委政法委现金余额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

  2.非税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等收入科目情况。2022年,市委政法委无非税收入,无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为0.00元。

  3.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经查,市委政法委存在部分其它应付款长期挂账情况,上述做法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不符。市委政法委应及时清理往来款挂账。

  四、其他财经纪律的检查

  (一)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经抽查,市委政法委2022年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经检查发现:市委政法委2022年存在决算报告金额与单位财务预算会计类科目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二)资产负债情况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科目完整、准确、规范。2022年固定资产购置符合政府采购办法要求,入账资产完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也符合相关程序。

  往来挂账未能做到定期清理。

  (三)费用支出情况

  费用的确认合规,各项支出真实,核算准确;支出审核手续齐全,支出凭证合规完整,执行“三重一大”程序。

  (四)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过对市委政法委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未发现市委政法委存在设有“小金库”现象,资产处置收入无形成“账外账”,未存在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五)内部控制报告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委政法委于2023年6月2日报送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符合单位真实情况并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完整。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市委政法委2022年公务接待费支出存在陪餐人数超额问题。该情况不符合《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9〕48号)“五、(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用餐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实施公务接待,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审批。

  (二)市委政法委2022年公务用车过程中存在未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里程及具体目的地的情况。该情况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的规定不符,且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使用公车情况。

  建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做好车辆使用台账登记。

  (三)市委政法委2022年办公费用支出中存在向经营范围未含药品销售的文具店采购药品的情况。建议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保证采购质量。上述做法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意见》(鹤直工委〔2021〕2号)“五(十三)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不符。

  建议加强对报销凭证的审核,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费支出管理。

  (四)市委政法委2022年会议费用支出中存在为江门市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专班调研人员支付午休费用的情况。该情况违反《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意见》(鹤办发〔2019〕48号)“四、公务外出管理……(三)严格按规定食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支付会议矿泉水费用,没有相关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的情况,违反了《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会议费用开支范围、报销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列支。

  (五)市委政法委2022年差旅费存在列支因公出国(境)经费情况。该情况不符合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关于鹤山市因公出国(境)费有关安排原则的请示》(鹤财字〔2016〕1号)关于“在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时将因公出国(境)经费按如下方式处理:因公出国(境)全年指标纳入由市委统战部部门预算,并根据外围买球app各单位出访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据实进行分配……以后年度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均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规定。

  市委政法委还存在为其他单位出差人员支付住宿费情况,上述做法违反了《鹤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鹤财行〔2016〕1号)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条关于“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关于鹤山市因公出国(境)费有关安排原则的请示》有关规定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按《鹤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列支差旅费。

  (六)市委政法委2022年存在决算报告金额与单位财务预算会计类科目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建议财务人员加强预决算管理、《政府会计制度》的培训与学习工作。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