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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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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全面详实记录鹤山发展历史,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挖掘鹤山散存于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鹤山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各历史时期各类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社会变迁档案资料: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鹤山各行业发展历程,社会、经济、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城乡建设新旧变化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

  (二)历史档案资料:反映鹤山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各项重大活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有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三)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鹤山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刊等,重要领导人、革命烈士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传记、回忆录和事迹材料等。

  (四)名人档案资料:鹤山籍或在鹤山生活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诗文、书画、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友人、著名华侨等在鹤山活动形成的材料;鹤山籍省级以上领导形成的讲话稿、题词、重要信函、录音、录像、照片等;曾荣获全国先进、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鹤山籍集体和个人形成的荣誉证书、物品、事迹材料、图片、声像及荣誉证书等。

  (五)文化艺术档案资料:反映鹤山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字画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资料(包括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

  (六)风土民情档案资料:反映鹤山自然环境、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宗族变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品等档案资料。

  (七)其他: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以及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鹤山历史发展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本次活动提倡捐赠,具有收藏价值的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永久典藏。市档案馆向捐赠组织或个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复制:档案资料的所有人不能捐赠档案原件的,可由市档案馆对档案原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后,退还档案所有人自行保管。市档案馆留存数字档案并享有使用权。

  档案捐赠者对提供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凡向市档案馆捐赠或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三、征集要求

  (一)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

  (二)档案的载体可形式多样。照片应为未经电脑软件处理过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录音、录像等资料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突出,并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实物应附有简要的文字介绍,说明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四、征集时间

  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凡符合以上要求并有捐赠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或到访等方式联系鹤山市档案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鹤山市档案馆信息编研股 莫小姐 0750-8888521

  鹤山市档案馆档案管理股 黄小姐 0750-8886290

  联系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7号鹤山市档案馆

  邮编:529700


  鹤山市档案馆

  2024年3月1日